案件事实
2002年2月,赵旭进入酒业公司工作。2014年1月,公司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6月27日,从事保安工作的赵旭代签收邮件挂号信一封。该信件是关于公司产品商标是否有效,要求提出证据与答辩的通知信。因公司未能看到该信的内容、未答辩导致该商品商标被认定无效。
公司认为,赵旭代收该挂号信后未按规定做好登记及交接,导致答辩通知书丢失,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由此,决定与赵旭解除劳动关系。
赵旭不服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裁决:一、确认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解除与赵旭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二、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旭赔偿金104406.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