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实践中,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终止权饱受争议。本文尝试结合北京、上海、广州(除深圳外)、江苏等重点区域法规文件及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法条对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终止权饱受争议。本文尝试结合北京、上海、广州(除深圳外)、江苏等重点区域法规文件及司法实务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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