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证明的点至少有二:一是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二是证明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用人单位如何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绩效管理是用人单位时刻面临的问题,也是单位面临的难题。毕竟,绩效管理的对象是人,行使绩效管理权的还是人,主观成分客观存在。抛开绩效管理制度合法性、完备性及操作性等问题,要想证明员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绝非易事。

用人单位绩效管理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挂钩,如果用人单位用该种方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首先,需排除特殊人群,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其次,需要在实体、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一旦操作不当极易引起劳动纠纷,且耗时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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