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京02民终16325号
基本事实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下属分公司。
2018年7月18日,乙公司与张三签订《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协议书》,内容载有“一、甲方接收乙方到本单位工作,并于所在单位签订六年期劳动合同;……八、招收应届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已签三方协议,拟解决北京户口,提出解约的,一次性缴纳招聘成本费五千元;其他人员退档,一次性缴纳招聘成本费一千元;九、乙方应在甲方工作满六年后方可申请调动,合同期未满,乙方要求调动、脱产学习,已解决北京市户口的,按未满年度缴纳招聘和培养成本费,每年金额为两万元,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十、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充规定,双方应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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