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何某的工资包括月度项目提成,提成支付原则上执行“收付原则”,即在公司规定的结算期间内,按照项目结算表所明确的代理费收入,公司收到该收入后,公司才据此进行佣金支付。世联公司与何某特别约定“在公司规定的结算期间内,按照发展商和公司财务部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结算表所明确的代理费收入”作为支付销售提成的前提,并不明显减损何某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应属有效约定。但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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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何某的工资包括月度项目提成,提成支付原则上执行“收付原则”,即在公司规定的结算期间内,按照项目结算表所明确的代理费收入,公司收到该收入后,公司才据此进行佣金支付。世联公司与何某特别约定“在公司规定的结算期间内,按照发展商和公司财务部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结算表所明确的代理费收入”作为支付销售提成的前提,并不明显减损何某的权利,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应属有效约定。但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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