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发布关于劳动争议的风险提示。
风险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员工入职审批表、员工情况登记表等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未留存劳动者拖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导致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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