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日,于某入职沈阳兴鼎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
2020年5月29日,双方签订一份《供暖收费人员合同书》,合同日期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约定如于某按照供热公司要求完成相应工作,供热公司按照月为单位向于某支付报酬,分为采暖期时段和非采暖期时段按不同比例发放(非采暖期发放工资员额的50%-70%,至采暖期结束清算完毕后,一次性全部补齐)。
2020年11月17日,于某向供热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我于2009年8月进入沈阳兴鼎热力供暖公司,从事收费员工作,由于公司长期加班,不休息,延迟拖欠工资,无故扣款等行为,造成我无法在本公司继续工作。因贵单位对本人存在如下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1、没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2、长期延迟拖欠工资,3、无理由克扣工资,4、长期加班,不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5、要求做与收费无关的工作,故本人依法通知贵单位于2020年11月17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各种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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