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调岗为什么还是未被法院认可?

本案法院认为,两个岗位的工作领域、工作地点、薪资报酬、福利待遇、工作条件如果发生了重大变化,且新的岗位与劳动者的学历背景大相径庭,那么用人单位这样的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调岗为什么还是未被法院认可?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31日,东营正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和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王某)充分理解“甲方(正邦公司)作为一家全国性企业其员工可能因工作需要在全国不同地区工作”的客观情况,根据工作变化、工作需要以及考核结果等,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自愿服从在其工作范围内工作地点变动或能力范围内岗位职务变动的安排,并自愿接受调整后的岗位工资待遇。王某入职后担任建设部计划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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