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实现工伤保险待遇不“打折”?

实务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本案中,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实现工伤保险待遇不“打折”?

案情简介

夏某出生于1970年12月,女,于2018年11月入职无锡某机械厂,岗位操作工。入职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19年5月底,因女儿在老家办婚事,夏某向厂里请假未获批准,所以提出离职回老家数日。同年6月中旬,夏某又到机械厂原岗位继续工作。

2019年7月4日,因工作时机械故障致夏某左手拇指被砸伤。同年9月,夏某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劳动关系等证据不足被中止认定。事后,夏某只能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经仲裁及诉讼最终于2020年12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在当年底,夏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诉讼中,机械厂始终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期间,机械厂投资人王某于2020年5月将该厂进行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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