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实体和程序合法的情形下,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者赔偿。所以很多单位热衷于使用这条规定去处理员工,但是具体好不好用,还需要经过实践检验。
虽然单位用这条解除员工几乎无需支付任何成本,但是要想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制定程序却很复杂,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并且还需要向员工公示告知。
实务当中由于用工情形的多种多样,单位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涵盖员工各式各样的违纪行为,规章制度只能对一些常见的违纪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有的不规范的企业甚至压根就没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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