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约定的重要书面依据,用人单位留存,亦应交予劳动者一份作依据。而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具有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单方持有两份劳动合同,并未交予李某一份,且持有的两份劳动合同形式各异,相关条款打印后粘贴版和手工填写版并存,对此某公司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一审时也并未向法院说明两份合同并存的事实,基上,对上诉人主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存在如有借款,可以从本案所涉的工资中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即使某公司据证能够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因借贷关系与本案的劳动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在本案中处理,双方因借款产生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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