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3日,王某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约定月薪22000元,岗位业绩津贴4000元。
2020年2月14日,公司向王某发送待岗通知函,称:因疫情影响,公司相应岗位停工停产,您所负责的岗位暂无工作安排,现就待岗事宜通知如下,待岗期间自本待岗通知发出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薪酬标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即1540元/月。
王某表示没正式沟通过,其不接受,希望公司有正式合规合理合法的沟通。
2020年6月12日,公司向王某发送待岗延期通知函,称:因疫情的长远影响,1、您的待岗日期顺延至2020年11月30日,待岗期间薪酬标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即1540元/月。2、您待岗期间,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其他单位就职,且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随时要求您返回工作岗位,履行工作职责,如需您返回工作岗位,公司将提前3天通知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