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能否成为劳动者,最高院、部分高院观点如何?

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应理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这两个规定的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能否成为劳动者,最高院、部分高院观点如何?

一、《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观点

正确处理此类问题,应理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这两个规定的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中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立法必要性作了说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现,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唯一标准来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在某些情形下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6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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