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程度的司法判定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一直是常见的、争议较大的司法难点。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程度的司法判定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一直是常见的、争议较大的司法难点。

1995年施行、2018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2008年施行、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上述法律均规定,劳动者需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轻微”违反或者“一般”违反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否则即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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