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依规解聘员工,员工认为规定不当
2006年8月1日,孙瑜入职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8年8月1日,双方续订期限至2019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为合同附件。该手册第7条规定:“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小时以上者视为1天旷工,主管级别双倍受罚。1年内累计3天旷工者将给予书面严重警告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处理。”
2019年4月17日至10月7日期间,孙瑜休产假。产假届满后,她请事假一周。同年10月16日,孙瑜上班,双方因工作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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