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两次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终止?

实务中,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那么这两种观点存在谁对谁错吗?

连续两次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终止?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无异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不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虽劳动者有异议,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纪情形的或者具有该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终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行为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但上海市对此有不同规定,认为用人单位具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问题: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这个问题是笔者遇到的争议性最大的一个,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即无选择权。另一种观点是用人单位有选择权,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以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观点“我们这里暂不给出倾向性意见”,言外之意是双方说的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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