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离职时单方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

本案中,劳动者在离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承诺书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离职时单方签署的承诺书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

案例要旨

劳动者离职时单方签署的承诺书,虽然形式上只有劳动者的签名,无用人单位签章或负责人签字,但双方均认可其真实性,且该承诺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

——李某与深圳前海经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概要

李某在离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承诺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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