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认定

现代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与商业机密、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地位,往往选择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但在协议制定或协议履行时,竞业企业的范围却难以划分,对此,竞争关系具体该如何认定呢?

竞业限制中的竞争关系认定
竞业限制缘起于民法的代理制度,旨在以法律形式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损害,[1]反映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以契约形式延续雇主与被雇佣人的一般忠实义务。现代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商业利益与商业机密、保证企业的竞争优势地位,往往选择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或竞业禁止协议,但在协议制定或协议履行时,竞业企业的范围却难以划分,笼统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以“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打上标签,但竞争关系具体该如何认定,并没有相对清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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