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不去新岗位仍在原岗出勤,算不算旷工?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本案中,双方就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岗位出勤,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

员工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不去新岗位仍在原岗出勤,算不算旷工?

案 情

江某2004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江某的工作地点是以工作安排为准,公司可根据其业务(生产)需要或江某的实际工作能力及表现,可以调动江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江某,江某除有正当的合法理由外应予服从。

2018年3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约定续签合同期限从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并补充约定江某接受全国调动及外派,如不能接受公司安排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与赔偿。公司《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二条“旷工及期间待遇”规定,“凡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作旷工处理。2018年8月17日,公司发出《关于工作调动的通知》,载明“现因工作需要,根据您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书第(三)条,经公司研究决定,将您从成本合约中心调至江苏区域中心担任投标主管岗位,薪资不变,并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请您于2018年8月20日至江苏区域中心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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