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检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08月09日)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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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9年08月09日)
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825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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