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情解雇保护与终止顺延人员范围的检视与辨析

对于《上海人社局指引》中,涉及解雇保护以及劳动合同终止顺延等劳动关系的根本事项,上海最近两个月来实施的小区封控措施,是否属于“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涉疫情解雇保护与终止顺延人员范围的检视与辨析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述规定源自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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