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机未还,公司能否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员工拾得手机未还,公司认定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企业管理权的界限在哪里?若本案发生在员工下班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利对员工进行管理呢?

拾得手机未还,公司能否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概要

2017年10月9日,谭某某入职北京A贸易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同日谭某某签订了员工遵守《A公司集团员工手册》及反腐败承诺书,明确其已经阅读并了解《A公司集团员工手册》。

2018年9月1日,谭某某(乙方)与北京A贸易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甲方)、A公司(丙方)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解除,乙方入职丙方工作,乙方自2018年9月1日起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和丙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与乙方在丙方的工作年限合并作为乙方应获得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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