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做“经济性裁员”,难度是地狱级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赋予了企业通过一次性的方式,实现大规模裁员的权利,并且法定的补偿也同样只有N。但由于“经济性裁员”程序复杂,有诸多限制,实践中,罕有企业选择这样的法律工具来实现员工的调整。

在中国做“经济性裁员”,难度是地狱级的

实践中,用的最少的裁员方式,竟是赫然顶着“经济性裁员”头衔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41条赋予了企业通过一次性的方式,实现大规模裁员的权利,并且法定的补偿也同样只有N。但由于“经济性裁员”程序复杂,有诸多限制,实践中,罕有企业选择这样的法律工具来实现员工的调整。平日里新闻报道的裁员,无不是以“裁员”为名,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实现员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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