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陕民申3067号
基本事实
王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甲公司工作。经协商一致,由甲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甲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019年5月9日,王某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王某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9年9月24日,仲裁裁决,裁决甲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甲公司、王某对该仲裁裁决均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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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0)陕民申3067号
基本事实
王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甲公司工作。经协商一致,由甲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甲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019年5月9日,王某离职,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王某就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9年9月24日,仲裁裁决,裁决甲公司为王某补缴2011年5月3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甲公司、王某对该仲裁裁决均未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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