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防疫规定致使用人单位受罚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内,劳动者违反防疫规定驾驶出租汽车,致使用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单位能否向该劳动者行使追偿权?

员工违反防疫规定致使用人单位受罚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不多,但也不是意味着劳动者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民法典》背景下,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希望通过解读 “劳动者违反防疫规定致使用人单位受罚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能给读者带来一定帮助。

基本案情

殷磊与福星出租公司于2020年1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承包营运合同书,合同约定殷磊担任出租车司机,单班运营。福星出租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福星出租公司驾驶员殷磊于2020年3月17日由澳门转至珠海乘坐航班返回北京,在新冠肺炎隔离观察期内擅自驾驶出租汽车运营……福星出租公司……未严格对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排查检查,未履行督促返京出租汽车驾驶员居家隔离观察的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隔离观察期的驾驶员上岗作业,其行为构成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违法行为严重……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元整。”福星出租公司主张殷磊隔离观察期内驾驶该公司出租汽车运营,导致该公司被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罚款30000元,应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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