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查时员工多次不在岗,能否按旷工开除?

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抽查表》、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原告刘某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每日抽查的不同时段均未在岗,那么,公司能否按旷工开除该员工?

公司抽查时员工多次不在岗,能否按旷工开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抽查表》、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原告刘某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每日抽查的不同时段均未在岗,原告刘某主张上述期间正常出勤,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根据被告处《某航空有限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原告未在岗的行为可视为旷工同时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2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0年10月23日。原告岗位为运行管理中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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