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交的《考勤抽查表》、监控录像等可以证明原告刘某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4日期间每日抽查的不同时段均未在岗,原告刘某主张上述期间正常出勤,就其主张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根据被告处《某航空有限公司考勤及请休假管理规定》,原告未在岗的行为可视为旷工,同时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10月24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航空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至2020年10月23日。原告岗位为运行管理中心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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