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公司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法定义务?

竞业禁止中,“同类业务”具体如何判定呢?本文两个案例中,公司经营范围均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法院最终的判决却南辕北辙,这是为什么呢?

如何判断公司董事、高管违反竞业禁止法定义务?
与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不同,竞业禁止是董事和高管的法定义务。董事、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在行为上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便是竞业禁止的法律依据。而自营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是构成竞业禁止的前提,这里的“同类业务”具体如何判定呢?有的人认为是否构成同类业务就要看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范围所涉的业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有的人认为要看公司实际业务是否有交叉或重叠。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两个案例,这两个案例中公司经营范围均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法院最终的判决却南辕北辙,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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