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纠纷看企业如何合法进行停工停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行业不景气订单减少、原材料供应限制、受到行政处罚等种种因素,可能会出现停工停产的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停工停产的程序作出规定,是否可以认为停工停产无需履行相应的程序呢?

从本案纠纷看企业如何合法进行停工停产?

案件案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终4391号

案情简介

2003年2月起章健入职山威公司,岗位为操作工,2018年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甲方因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怠工,或因甲方经营管理上的原因而安排乙方怠工的,乙方应当服从怠工指示的同时,怠工期间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费。

2019年8月7日,山威公司向工会发函说明初定部分职工待岗,人数为100人,但并未附具体人员名单以及确定待岗人员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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