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作模式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否采用综合工时制进行计算?劳动者在“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作模式下主张的加班时间及加班费应如何认定呢?

“上24小时休48小时”的工作模式下如何计算加班费?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考虑上诉人孟某的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因素,以及双方实际均是按照综合工时制履行的劳动合同等情形,认定本案采用综合工时制计算加班费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工作时间,一审依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同时考虑上诉人的实际工作强度、工作条件等,酌情分别扣除白班、夜班的休息、吃饭时间,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扣减时间在合理范畴之内,经过核对,上诉人工作时间并未超出法定工作时长,故上诉人主张的延时加班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孟某于2012年11月1日入职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5月,双方签订自2017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岗位为挂号,具体工作内容为挂号室挂号、收费及相关工作。原告现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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