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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疫情防控期间不如实报告行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用人单位假借疫情放长假致使劳动者被迫离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三:女职工的延长产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案例四: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具有明显人身与经济从属性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五:网络主播与平等合作的经纪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六:仅办理了求职登记尚未实际用工的,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七:最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期间病休,可参照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案例八:岗前培训不同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得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案例九:规章制度条款存在冲突的,应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案例十:劳动争议虚假诉讼应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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