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事经理、主管员工关系的人事专员等人员,因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管理责任,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那么,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支持呢?
案例来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57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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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务中,用人单位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人事经理、主管员工关系的人事专员等人员,因对签订劳动合同负有管理责任,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一般不予支持。那么,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能否获得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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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570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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