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戴某在一公司从事车间主管工作,2021年1月4日,公司因戴某工作上存在过失而对其进行降职处理。2021年1月7日,戴某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要求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有分歧的是已付加班工资的数额。
为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戴某提供了一份由该公司前人事夏某转发的电子表格,该表格无公司签章;公司则提供了反映戴某工资明细的汇总表,该表无戴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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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戴某在一公司从事车间主管工作,2021年1月4日,公司因戴某工作上存在过失而对其进行降职处理。2021年1月7日,戴某向公司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要求补足加班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有分歧的是已付加班工资的数额。
为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戴某提供了一份由该公司前人事夏某转发的电子表格,该表格无公司签章;公司则提供了反映戴某工资明细的汇总表,该表无戴某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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