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中劳动者主张自己是被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辞退的,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证据证明自己所言属实,该如何处理?
一、用人单位应负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针对劳动者到底是因何离开用人单位的,原劳动部办公厅曾在1995年颁布过《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照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根据该函精神,用人单位对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时候,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无法联系到职工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视为送达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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