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据报道,山东省人社厅日前印发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
《经办规程》提出,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的,退费完成后,退费时间段的个人账户记录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同时取消或冲减。其中,申请退费的时间段已享受有关社保待遇、政策性优惠及扶持政策的,须先退还相应待遇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
政策原文如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3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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