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实操中,常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与后续用工过程中,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甚至延伸到其他劳动权益纠纷,关于工资标准,到底以哪个为准呢?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履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实操中,常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与后续用工过程中,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甚至延伸到其他劳动权益纠纷,关于工资标准,到底以哪个为准呢?关于这个争议焦点,可不能一概而论地下定义,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今天笔者借一则案例,为大家分享两级法院的不同观点,大家看看认定区别在哪儿吧!希望在实操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日,劳动者小胡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小胡开始在用人单位处从事预算工作,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劳动报酬约定为每月2800元。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如下不定额劳动报酬:2016年2月5日支付2968元;2016年5月12日支付3800元;2016年5月18日支付2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4000元;2017年6月7日支付1万元。

......

本文是 HR730 VIP 会员专属内容

请登录

成为VIP会员

  • HR资讯 一周点击 TOP5
发表评论请登录 , 没有账号? 请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