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系蜂鸟众包APP送餐平台及“饿了么”送餐平台运营商,原告王*在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为送餐员(骑手),2016年8月1日2时11分,王*(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悬挂挪用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告通过平台接单送餐。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王*受伤,摩托车损坏。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2359元。
......
案件事实
被告系蜂鸟众包APP送餐平台及“饿了么”送餐平台运营商,原告王*在蜂鸟众包APP平台上注册为送餐员(骑手),2016年8月1日2时11分,王*(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悬挂挪用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告通过平台接单送餐。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王*受伤,摩托车损坏。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223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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