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即使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订立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但在订立协议前未向劳动者明示患职业病的风险,未安排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亦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马某于2010年9月16日入职天津某工业有限公司处,担任电焊工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9月1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11月22日,马某签署《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2019年9月30日,公司向马某下发《岗位调整通知书》,拟将马某的岗位由焊工调整为操作工,薪酬由4886元/月调整为3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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