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虚假简历入职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已发工资吗?

实操中不乏劳动者捏造个人履历以顺利入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发现而予以录用,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入职后,是否能够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已经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

劳动者以虚假简历入职公司可以要求返还已发工资吗?
诚实信用原则是任何一段关系的基本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亦是如此。《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实操中不乏劳动者捏造个人履历以期望顺利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形,用人单位及时发现未予录用还好,若有些用人单位未及时发现而予以了录用,在后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在入职材料方面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入职后,用人单位此时面临的纠纷就会翻倍出现,比如是否能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比如是否能够向劳动者主张返还已经发放的所有劳动报酬?等等。今天借浙江地区一份案例,为大家分享该争议焦点,希望在实操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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