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劳动者的工作职责、用人单位的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双方劳动合同没有阻碍继续履行的事由时,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安敬博入职麒麟天成公司。同日,麒麟天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安敬博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担任兆泰国际中心销售助理,试用期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29日止,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随时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乙方可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必须交接工作完毕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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