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效力认定

实务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若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又能否继续履行呢?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所附“条件”或“期限”的效力认定

劳动合同协商解除时所附“条件”及“期限”的效力认定

——高某诉甲骨文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9395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当事人:原告(上诉人):高某;被告(被上诉人):甲骨文公司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4年3月20日入职甲骨文公司,担任销售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3月20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4月27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协议书》,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但高某在协议书的落款处签写了:“此协议仅在本人与公司无任何销售佣金和费用报销争议前提下生效,否则无效。”协议签订后,甲骨文公司向高某支付了协议约定款项。后,高某入职新的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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