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自用人单位离职后前往何处任职,并非总经理所能控制,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总经理在处理该项事务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亦无法证明总经理的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实际利益受损,总经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宋某入职士卓曼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9月,宋某向士卓曼公司提出离职,并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员工自用人单位离职后前往何处任职,并非总经理所能控制,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总经理在处理该项事务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亦无法证明总经理的行为直接导致用人单位实际利益受损,总经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2日,宋某入职士卓曼公司,担任总经理。2018年9月,宋某向士卓曼公司提出离职,并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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