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唯一性?这个问题在笔者心里一直不认为是个问题,因为在我近十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员经历中,这个问题一直有着明确的裁量标准,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为节点,2008年以前裁判的案件,适用劳动关系唯一性理论,出现双重劳动关系的,后建立的劳动关系不予认定。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反向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且未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可以肯定双重劳动关系存在,以重复建立劳动关系抗辩劳动关系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但是,身份转换为律师后,多位客户向我咨询类似问题,也确实有不同法院给出不同的答案。限于能力和水平有限,无法从学理上深入分析,还是从实践的层面入手,总结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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