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6年4月15日入职杭州旅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者公司),从事行政经理岗位。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2019年9月10日,旅行者公司以余某浏览无关网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余某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2019年9月30日,旅行者公司以余某存在睡觉、脱岗、浏览无关网页等违纪行为再次向余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9年10月17日,余某以要求旅行者公司继续履行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赔偿仲裁期间工资收入损失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驳回了余某的仲裁请求,余某不服,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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