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中的3个“缺陷条款”

实务中,总有部分企业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存有瑕疵而无法有效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为引,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典型的缺陷条款加以说明,希望今后相关企业能引以为戒。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3个“缺陷条款”

导读

企业管理者对于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法上竞业限制制度的关注程度日益增强。然而,实务中,总有部分企业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存有瑕疵而无法有效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价值为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以真实案例为引,对《竞业限制协议》中典型的缺陷条款加以说明,希望今后相关企业能引以为戒。

缺陷条款一:最终竞业限制的期限,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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