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可以作为被迫解除的事由吗?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面谈记录表中,离职原因选项中并无“拖欠工资”之类的备选项,劳动者以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解除要求经济补偿,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员工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可以作为被迫解除的事由吗?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6月20日入职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联公司)处,从事技术总监岗位。

2020年2月17日,陈某自愿离职,在离职面谈记录表中,陈某勾选的离职原因是不满意公司政策和措施。

后陈某向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互联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差额,该委支持其部分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

我司已建立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有权依据制度进行考核,陈某就职期间未达到考核标准,我司有权据此核减其绩效工资。另外,劳动者是自动离职,与是否足额支付工资无关,我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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