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应当按照《劳动法》第17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案件详情
王某在盐山公司工作至2017年5月14日,其后被调往汉沽分公司;2018年5月15日,被调往黑龙江的肇东分公司。且在此期间,王某还有其他的工作岗位变动。2018年9月30日,王某因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及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肇东分公司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7月16日,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盐山公司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多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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