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苏某于2007年入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在负责操盘该公司的早餐工程期间,获得公司的认可和嘉奖,2010年7月16日,苏某和安徽青松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手机使用协议》,该协议书有:“使用者需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公司安排专人对手机使用者进行不定期通话测试”“办公手机已开通GPS定位管理系统,可随时对手机使用者进行定位”等内容。
苏某介绍,公司给员工配置手机用作考勤,要求24小时开机,只要员工一开机,他们的行动轨迹就会实时上传给青松公司,实现对手机持有人的实时监控、定位及调度。“只要员工一开机,就可以搜集员工24小时轨迹信息,定位精度在20米。”苏某表示青松公司信息部电脑里的手机管理系统,每天会24小时同步接收员工定制手机里的行踪轨迹隐私信息,手机定位间隔每位员工不尽相同,青松公司办公室会根据定位信息对员工做相关的处罚通报,再上传公司网络及青松公司管理干部群,并在办公楼公示栏张贴,还会将处罚结果转发给当事人微信或邮箱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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