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通知书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何为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给应聘者发送的《聘用通知书》,求职者入职后,该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是裁判难点。

聘用通知书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员工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具有双务性、诺成性、有偿性等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我国劳动法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进行了强制规定,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法律予以惩罚。

然而,何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实务中却有着不同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是裁判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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