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以自身名义在企业注册地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多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异地代缴社会保险”)。近年来,很多地方出台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对此种行为进行干预与规制。在此背景下,企业和员工均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本文将对前述异地代缴社会保险行为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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