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作出有违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错误指令,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以上两个问题,是本文案例将要关注的焦点。
原告徐某诉称:
本人自2003年8月4日起到被告超级科技公司工作,签订的合同到期日为2011年6月30日,岗位为特殊工种叉车工。2010年3月24日,被告一名无叉车作业专门知识的部门领导,违章指挥原告作业,强令原告冒险抬高装有近50袋面粉的铁架。为安全起见,原告拒绝听从。第二天(即3月25日),被告如法炮制,又故意安排另一名部门领导对原告进行违章指挥。随后被告于2010年4月6日依据其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员工守则》,以所谓的“一般违纪”升级为“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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